国家税务总局修改《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》
发表时间:2019-07-02 11:08文章来源:鑫创财税有限公司
6月26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,修改《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),修改《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),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(1)扩大投诉主体。为了适应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,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关税被转移到税务部门的工作要求,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将纳税人纳入纳税服务投诉人类别。
(2)明确业务界限。修订后的《办法》重新调整了受理税务投诉的范围,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投诉与举报的界限。
(3)明确验收范围。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参照《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》中关于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规定,结合《国家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标准》和《纳税人税收管理指引》,进一步优化了投诉的范围和分类。首先,将“服务态度”的投诉改为“服务言行”,进一步澄清投诉内容。二是对服务质量的内容进行重新分类和描述,影响对纳税人权益的投诉和投诉,使其更加符合税收制度中“服务主管”的深化,使内容更加详细具体,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实施。
(4)加工时限缩短。首先,各种处理时间限制已经减少了50%。受理和审查投诉的处理时限从2个工作日减少到1个工作日。服务质量和效率及权益保护投诉的处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。服务态度投诉的处理时限已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。第二是完善投诉的简易程序。对于现场投诉,同一投诉在一定时间内集体发生,且有明确处理意见的,应采用简易程序,并采取立即解决的方式,进一步加快投诉处理速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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